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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国标柴油批发商注意了,这种事一定不能干!

发布时间: 2019/10/30 来源:浩能石油化工

      10月25日高法、高检和海关总署针对近期在我国东南沿海、西南陆路边境等非设关地柴油非法运输活动猖獗现象,召开了关于《打击非高关地成品油非法运输专题研讨会》,会议分析了当前非法运输犯罪的严峻形势,坚定了严厉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犯罪的决心,明确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正确适用法律。

      肇庆国标柴油批发商注意了,这种事一定不能干!

     一、关于定罪处罚
走shi成品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si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对不构成走si共犯的收购人,直接向走si人购买走si的成品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si罪论处;向非直接走si人购买走si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非设关地走si成品油刑事案件中,发现肇庆柴油批发行为人在销售的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与他人事先通谋或者明知他人从事走si成品油犯罪活动,而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向其贩卖、过驳成品油的,应当按照走si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从事走si成品油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文件,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走si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对成品油走si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主要出资者、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受雇用的联络员、船长等管理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其在走si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他参与人员,如船员、司机、“黑引水”、盯梢望风人员等,不以其职业、身份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在走si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非设关地走si成品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把握不起诉、缓刑适用条件。
 肇庆柴油批发
     二、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没有合法证明,逃避监管,在非设关地运输、贩卖、收购、接卸成品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具有走si犯罪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使用“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装的船舶,或者使用虚假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伪装的车辆的;
(二)虚假记录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未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故意关闭或者删除船载AIS系统、GPS及其他导航系统存储数据,销毁手机存储数据,或者销毁成品油交易、运输单证的;
(四)在明显不合理的隐蔽时间、偏僻地点过驳成品油的;
(五)使用无实名登记或者无法定位的手机卡、卫星电话卡等通讯工具的;
(六)使用暗号、信物进行联络、接头的;
(七)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合规市场同期价格水平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八)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收付成品油交易款项的;
(九)逃避、抗拒执法机关检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预案的;
(十)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走si犯罪故意情形的。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非设关地成品油走si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si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

查获部分走si成品油的,可以按照被查获的走si成品油标准核定应缴税额;全案没有查获成品油的,可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si成品油的种类和数量,核定应缴税额。

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si犯罪案件,除主要犯罪嫌疑人以外,对集团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无法准确核定其参与走si的具体偷逃应缴税额的,可以结合在案相关证据,根据其参与走si的涉案金额、次数或者在走si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证据的收集
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si犯罪案件,应当注意收集、提取以下证据:
(一)反映涉案地点的位置、环境,涉案船舶、车辆、油品的特征、数量、属性等的证据;
(二)涉案船舶的航次航图、航海日志、GPS、AIS轨迹、卫星电话及其通话记录;
(三)涉案人员的手机号码及其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涉案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付款的资金交易记录;
(四)成品油取样、计量过程的照片、视听资料;
(五)跟踪守候、监控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
(六)其他应当收集、提取的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侦查办案部门对证据内容的说明材料。对视听资料中涉及的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侦查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说明其内容。

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船员、司机、收购人等人员证言的,可结合已收集的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五、关于涉案货物、财产及运输工具的处置
对查封、扣押的涉案成品油及易贬值、不易保管的涉案船舶、车辆,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固定证据和留存样本后,可以依法先行变卖、拍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被他人善意取得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应当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经审查后应当返还的,应当通知原主认领。肇庆柴油批发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对用于运输走si成品油的船舶、车辆,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
(二)对走si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si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三)对肇庆柴油批发所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走si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的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租人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si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si人或者同一走si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六、关于办案协作
为有效遏制非设关地成品油走si犯罪活动,各级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协作,依法及时开展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要强化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并加大对非设关地重特大成品油走si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力度。要强化案件信息沟通,积极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保证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和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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